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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衡阳县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衡阳县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1、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款、捐物等。

2、省财政每年度拨款。

3、创始基金增值部分。

4、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募集

1、资金募集坚持自愿的原则。

2、严格接受捐赠手续。接受捐赠工作,由本会资金募集部负责。接受捐赠后,须向捐赠者出具收款凭证,依规章颁发荣誉证书。执行严格的钱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3、资金募集方式: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

三、资金使用原则

1、定向捐款按捐赠者意向实施。

2、凡本会已决定用于资助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3、本会工作费用的超额部分,在创始基金增值收入中开支。

4.、每年本会日常开支费用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5、本会可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有偿资助,并有权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资金使用范围

1、创办、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2、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帮困活动。

3、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五、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根据调查,编制年度资助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项目执行部负责实施。资助预算内的项目由理事会实行分级审批。资助预算外的项目,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向下一届理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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