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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慈善总会章程

衡阳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衡阳县慈善总会

第二条   衡阳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热心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公益性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各种形式,帮助社会上贫困群体和个人,促进人类公平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衡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衡阳县春风东路3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组织举办救灾、救济、义卖、义演和其它有积极影响的社会募捐活动;其它合法方式的筹资。

(二)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款者意愿,兴办、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安老助孤、扶贫济困、捐医助学等社会救助工作。

(三)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为衡阳县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和机构提供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公益救助项目。

(四)组织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困解难活动。

(五)指导各乡镇慈善分会,促进全县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慈善宣传活动,普及社会慈善意识。

(七)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本会创始期间,对本会的创建或对慈善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和创始基金捐款人(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创始人或创始会员。创始人、创始会员为本会永久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慈善服务的法人团体机构,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四)以上规定适用于县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各类机构、团体及外资驻华机构等组织。

(五)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团体会员单位的职员有权优先享受各级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行本会交纳会费或其它活动经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我国法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劝其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慈善总会办公室,定编3人,属财政全额拨款全民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审查和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和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选、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的;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担任(经县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驶下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例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若干名,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社会有关部门的拨款与捐助;

2、社会各界的资助;

3、举办专项募捐、义卖、义演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4、举办各项慈善实业收入;

5、会费;

6、孳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资金使用范围:

(一)举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孤、老、病、残、贫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三)开展各种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班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审计,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本   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社会捐款全部用于社会救助,并使本会实力不断增加,特设“衡阳县慈善总会创始基金”。该基金会为永久性基金,不动本只取息,并以后每年将当年募集资金总额的5%滚入该基金。创始基金的捐助人为本会的创始人。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及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的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县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