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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四)

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四

 

   被告知人:陈群、李亚平、刘顺良、曾江南、黄华栋、彭兴华、冯伟久、凌国平(2起)、万建华、刘树景、周丰平、龙增群、肖春华、万倦辉、魏书平、刘武荣(2起)、王相岳、曾湘平、黄昌建、肖祥锋、谭凯(3起)、屈利生、赵云贵、彭辉、李奖华(2起)、刘湘华、祝合生、毛飞龙、曾华北、刘国君、伍楚华、邹卫、颜学新、黄华栋、龙海龙、罗军伟、凌国平、唐佑华、杨鹤、文辉、王文、陶国和、冯时国、肖园太、刘恒生、曾建良、刘远贵、陈耀政、陈小华、李琪华(3起)、屈春辉、邓金良、仇武良、唐初献、李亚会、彭军、谭泉斛。

 共计64起

  你们在201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涉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且在交警部门电话通知或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日内仍未接受处理,以上违法事实有民警的现场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状态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们有权向我大队陈述、申辩,对单项违法行为罚款二千元以上的可以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或直接向我大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公告期届满后仍未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等法律规定,我大队将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地址: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219号

联系电话:0734-6789316


 

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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